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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蒽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0

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5-010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蒽特贸易”)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不存在关联担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为福莱蒽特贸易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发生的授信业务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担保,此次担保前公司对福莱蒽特贸易的担保余额为22,0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对象福莱蒽特贸易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2025年4月8日,公司与宁波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7100BY25000405)。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福莱蒽特贸易与宁波银行签订的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况。福莱蒽特贸易由公司100%持有。本次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序号被担保公司已审议的担保预计额度本次担保实施前已实际提供担保额度本次提供担保金额本次担保实施后担保预计剩余额度
1福莱蒽特贸易40,00017,0005,00018,000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7日和2024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2024-013、2024-026。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8年11月5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CFAG53D
法定代表人李百春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临江工业园区经五路1919号
股东构成及持股比例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经营范围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部件、包装制品,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项目2023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405,545,741.59
负债总额393,599,542.29
资产净额11,946,199.30
项目2023年1-12月
营业收入874,336,327.23
净利润1,100,715.23
是否审计
2024年1月-9月主要财务数据项目2024年9月30日
资产总额365,660,318.13
(单位:人民币元)负债总额355,617,132.24
资产净额10,043,185.89
项目2024年1-9月
营业收入685,313,664.64
净利润-1,903,013.41
是否审计
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担保合同》保证人(甲方):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一)担保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整。

(二)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因汇率变化而

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

(四)保证责任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基于福莱蒽特贸易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及长远发展。福莱蒽特贸易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福莱蒽特贸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可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9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4.86%;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7,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46%。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可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9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4.86%;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7,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4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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