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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特气体: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范荣(已离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0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人作为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2024年4月,本人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现就本人2024年度任职期间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范荣,1963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1979年9月至1981年5月在751部队服兵役;1981年12月至1995年1月任皖维集团经济考核组组长;1995年1月至1998年12月任广州天河会计师事务所部门主任、所长助理;1999年1月至2000年7月任广州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所长;2000年8月至2008年10月任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2008年11月至2010年10月任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年8月至今任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2003年7月广州中天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2010年10月至今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2011年12月至2017年12月曾任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至2022年4月任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6月至2024年4月任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6月至2024年4月任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8月至2024年4月任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本人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任职委员,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职召集人。

(四)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2024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会议和2次股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通过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形。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董事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定期股东大会情况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情况
范荣6660011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2024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举行了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3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和2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会议共计5次,均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本人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董事姓名出席战略委员会情况出席审计委员会情况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情况出席提名委员会情况
应参加次数实际出席次数应参加次数实际出席次数应参加次数实际出席次数应参加次数实际出席次数
范荣11331100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积极与内部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等情况;进行多次沟通,定期听取公司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公司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在公司年度审计、审计机构评价及变更、内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所做的工作2024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直接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2024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深入了解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重点关注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相关事项,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灵活采用现场结合视频会议、通讯会议等方式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本人也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2024年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并就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2024年1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是依据公司实际需求进行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在交易的必要性和定价

的公允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2024年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2024年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在任期间披露的定期报告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分别于2024年4月12日、2024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2024年4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并对新聘财务负责人郭湛泉先生资格进行核查,经审查,郭湛泉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发表同意的意见,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2024年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股权激励

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4年4月1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人认为本次作废、回购注销安排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4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4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1、2024年在本人任职期间,不存在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形;

2、2024年在本人任职期间,不存在独立董事提议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形;

3、2024年在本人任职期间,不存在独立董事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情形。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任职期间一直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本人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做好了任期内独立董事相关工作,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感谢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在本人任职期间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合,衷心祝愿公司在新一届董事会的领导下,稳健经营,再创辉煌。

特此报告。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范荣2025年4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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