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证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进行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法律法规规定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入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非日常经营活动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4、5项发生前,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其余事项达到或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发生关联交易事项:
1、涉及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以及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
2、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六)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合并、分立、分拆;
7、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事项;
8、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9、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2、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3、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4、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6、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3、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6、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10、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许可生产;
12、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13、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4、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6、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并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人,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六)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报告人应明确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的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定相关联系人。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材料,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经第一责任人(即本部门的负责人)审阅签字。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需提交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六条 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向证券部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证券部的工作人员,并由该工作人员签收。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及公司各部门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处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处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公司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的具体范围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