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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丰控股: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0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2,231.14万元人民币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新增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荣丰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长春荣丰于2025年2月25日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及保全申请,法院于2025年3月20日出具保全民事裁定书、于2025年3月27日在被申请人浦发银行未提供担保且未经申请人长春荣丰同意前提下出具解除保全的民事裁定书,长春荣丰于2025年4月1日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2025年4月2日被法院驳回。该案定于2025年4月14日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事实与理由:2009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第3-1条款中约定: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总额为人民币伍仟肆佰叁拾万陆仟元整(¥:54,306,000元);第3-4条款约定:原告最晚在本合同所涉地块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并完成综合验收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将为被告办理土地证所需要的材料提交给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按规定缴税费。原被告双方向国土资源局递交土地使用权变更资料,领取交件单的三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尾款人民币陆佰零壹万玖仟陆佰元整(¥:6,019,600元)。

故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开发项目竣工并完成综合验收之日为2021年4月8日,此时被告有义务同原告向国土资源局递交土地使用权变更资料,并向原告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尾款,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并于2024年6月及2024年11月向被告送达《律师函》,然而被告至今并未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履行此义务。

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6-1约定:“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或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6-2约定“乙方(被告)逾期付款,按应付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九十天的,甲方(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追究乙方土地转让款总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故被告应立即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配合原告向国土资源局递交土地使用权变更资料,向原告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尾款6,019,600元,及违约金16,291,800元(54306000元×30%=16,291,800元)。

4.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依法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向国土资源局递交土地使用权变更资料,并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向原告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尾款6019600元;(3)依法判决被告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291800元;(4)依法判决本案诉讼、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

生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8,938.7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11%。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3,396.48万元。

四、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传票;

2.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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