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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华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22号)同意,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谷华泰”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015,164股,发行价格为11.87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5,059,996.6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768,453.68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1,291,543.00元。上述资金到账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2JNAA30519号)。本次发行的股票于2022年9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中泰证券”)系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机构,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2022年9月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于2024年12月31日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以下简称“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主要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保荐代表人李志斌、孟维朋
联系电话0531-68888089

三、阳谷华泰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阳谷华泰
证券代码300121
注册资本448,716,835元
注册地址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清河西路399号
主要办公地址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清河西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博
实际控制人王传华
董事会秘书王超
联系电话0635-510660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9月5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阳谷华泰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阳谷华泰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定期现场培训,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进行其他督导或核查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保荐人或保荐代表人变更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或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或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文件、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文件、经营资料和信息披露文件等,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

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相关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泰证券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志斌 孟维朋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王 洪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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