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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业: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0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共有三位独立董事,分别为张鑫先生、刘嫦女士、王东盛先生;2024年3月18日,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换届选举,刘嫦女士、朱明先生、樊星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嫦女士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2024年11月15日,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魏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目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三位独立董事分别为:朱明先生、樊星女士、魏卉女士。

公司于近日收到时任及在任独立董事提交的《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自查报告》。考虑到公司在报告期内进行换届选举、补选独立董事的特殊性,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自查报告,就公司第八届、第九届董事会时任、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各位独立董事均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及条件。时任、在任独立董事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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