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适用日期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了“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根据通知要求,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并自上述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起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