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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盐井神: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0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二O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股票代码:603299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须知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请按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2025年4月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公布的时间和登记方法办理参加会议手续,证明文件不齐或手续不全的,谢绝参会。

二、公司设立股东大会办事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各项事宜。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同时也应履行法定义务,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尊重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状态。

四、会议审议阶段,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向股东大会办事处申请,股东提问的内容应围绕股东大会的主要议案,经股东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

五、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投票表决方式,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表决方式、注意事项等事项可查阅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六、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摄像、录音、拍照。如有违反,会务组人员有权加以制止。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

(一)现场股东大会

会议时间:2025年4月18日13 :30签到时间:2025年4月18日13:00-13:25地点: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海棠大道18号公司10楼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4月18日至2025年4月18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召集人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东及股东代表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主持人

董事长:吴旭峰

六、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列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

(二)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数。

(三)审议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
1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2.00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戴奇鸣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关于选举吴旭峰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关于选举郭建森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4关于选举肖立松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5关于选举丁光旭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0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关于选举杨力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2关于选举胡永红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3关于选举都晓芳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及提问

(五)现场表决

1、推举计票人、监票人

2、投票表决

3、休会(统计投票表决结果)

4、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六)宣读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七)签署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八)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九)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予以废止,《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涉及监事会职权或相关表述的其他公司制度同步进行调整。

按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的要求,公司已经回购注销并办理完毕一名激励对象持有的4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781,968,869股变更为781,928,869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781,968,869元变更为人民币781,928,869元。

另外,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拟在经营范围中增加“仓储服务”业务。

鉴于上述原因,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 2 -

章程。

章程。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8196.8869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8192.8869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招投标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岩盐地下开采;……招投标代理服务;仓储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81,968,869 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81,928,869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 3 -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帐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帐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

- 4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第三十八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 5 -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义务。若协助、纵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将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予以罢免,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义务。若协助、纵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将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予以罢免,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

- 6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五)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

- 7 -

并公告。

并公告。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二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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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三条 对于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四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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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主持。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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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会通过的独立董事制度执行。 【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首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下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下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1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或者监事的选聘,直至全部董事或者监事聘满为止。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具体使用办法为: 1、累积表决票数计算办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 11 -

(3)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见证律师或公证处公证员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2、投票办法 每位股东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使用,如果股东投票于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时,不必平均分配票数,但其分别投票数之和只能等于或小于其累积表决票数,否则,其该项表决视为弃权。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但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所获投票同时需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3、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若无法达到拟选董事、监事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监事的人数符合法定人数但仍不足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则已选举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人数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产生。 (2)若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的最低人数,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达到法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可就任。 本条所述董事、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于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就任。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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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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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行使职权; ……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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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十五)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中长期激励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ESG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或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或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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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话或视频会议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 16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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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

- 18 -同规定。

同规定。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再设置【第七章 监事会】的相关内容,替换为【第七章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 内容替换为以下内容: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应为三名以上,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行使职权。 (九)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十)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负责公司内 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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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监督及评估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

(十二)评估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并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提出完善风险管理的建议; (十三)对公司管理层在重大决策、重要业务、重大风险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管理及风险控制制度及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监督实施,定期听取公司管理层的风险管理评估报告,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十四)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十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制定相关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党委是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本公司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 (七)领导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信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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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察工作,设立巡察机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九)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过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和报告工作。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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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直接报告。

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的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电话、视频等口头方式,或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的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的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电话、视频等口头方式,或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的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的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电话、视频等口头方式,或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的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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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股东会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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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

润。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前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前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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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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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七条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有关监管机构,说明原因并公告。…… (五)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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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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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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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并作出决议。

决并作出决议。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四)披露上述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四)披露上述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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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股票账户卡;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主持。 ……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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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1 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或者监事的选聘,直至全部董事或者监事聘满为止。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1 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的选聘,直至全部董事聘满为止。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在股东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会并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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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并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 (四)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有关监管机构报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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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告。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增加“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 33 -无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公司或者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其改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章程修改、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18日

议案二:

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因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任期即将届满,公司董事会应进行换届选举。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拟选举戴奇鸣先生、吴旭峰先生、郭建森先生、肖立松先生、丁光旭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简历后附),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公司设职工董事一名,由职工代表大会另行选举产生,与非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第六届董事会。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5年4月18日

戴奇鸣简历戴奇鸣,男,汉族,1979年4月出生,江苏响水人,1998年7月参加工作,200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现任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工作经历:1998年7月起,任江苏省灌东盐场员工;1998年12月起,武警九江市支队服役士兵;2001年4月起,历任江苏省灌东盐场运销二站会计、宣传科干事、副科长、科长兼党委秘书(其间:2008.04-2008.06 兼任苏盐连锁公司南京分公司办公室副主任);2008年6月起,历任苏盐连锁公司南京分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主任;2009年6月起,任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办公室主管,董事会办公室、党委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研究室主管,省盐务局主任科员,团委副书记(其间:

2012.02-2014.07,南京审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会计学专业本科学习);2013年4月起,任江苏省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团委副书记,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2014年1月起,任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团委副书记(主持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2015年7月起,历任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团委副书记(主持工作),团委书记、企业管理部副部长,挂职任江苏省苏盐生活家股份公司常务执行副总裁;2017年1月起,任宿迁市盐业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正处级、主持党委工作)、副总经理;2018年5月起,历任镇江市盐业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其间:2021.03—2021.05,省委党校第11期中青班学习);2021年7月起,任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研究督查室)主任,镇江市盐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2021年9月起,任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研究督查室)主任,江苏晶元大酒店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2023年8月起,任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研究督查室)主任,江苏晶元大酒店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2023年10月起,任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江苏晶元大酒店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2023年12月至今,任现职。

吴旭峰简历吴旭峰,男,汉族,1968年3月出生,江苏淮安人,1988年7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工作经历:1988年7月起,历任淮安热电厂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汽化运行班班长;1993年5月起,历任淮安盐化总厂安监科安全员、生技科技术员、工会分会主席;1995年8月起,任淮安盐化总厂热电厂总调室值长;1997年6月起,历任淮安盐化总厂团委副书记;1998年6月起,任江苏井神盐业有限公司煤炭供应科副科长;1999年1月起,任江苏井神盐业有限公司煤炭供应科科长,物资供应科科长;2006年7月起,任江苏井神盐业有限公司淮安热电厂厂长、书记;2009年1月起,历任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采供中心主任,经理、党支部书记;2016年12月起,任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8年3月起,任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2021年9月起,任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2022年3月起,任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2023年12月起至今,任现职。

郭建森简历

郭建森,男,汉族,1968年5月出生,江苏东台人,1990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高级审计师,现任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部长、资金结算中心主任。

工作经历:1990年8月起,任江苏省灌东盐场审计监察科办事员;1991年11月起,历任江苏省盐业总公司审计监察处科员、开发办公室办事员、审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其间:2001.08-2003.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习);2004年12月起,历任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主任科员、高级主管,外派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主管;2007年12月起,历任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长,审计监察部部长;2014年9月起,任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副总经理(挂职);2017年10月起,任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食盐专营事业部副总经理;2020年2月起,历任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部副部长、部长;2023年12月至今,任现职。

肖立松简历

肖立松,男,汉族,1970年8月出生,辽宁辽阳人,1992年8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经济师,现任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会计师,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工作经历:1992年8月起,历任冶金部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助理工程师,江苏现代资产管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南京三能电力仪表有限公司资本运营主管;2002年2月起,历任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发展部员工、主管、高级主管;2008年4月起,历任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办秘书(副处级),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办主任、董事会秘书;2010年7月起,任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副部长、上市办秘书;2011年6月起,任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副部长、上市办秘书;2014年8月起,任江苏省农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6月起,任江苏省农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支部委员(2015.09-2017.09,兼任南京垦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11-2021.02,兼任南京市溧水区苏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2月起,任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董事会秘书;2021年7月起,任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1年9月起,任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中国国际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2年3月起,任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中国国际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2年12月起,任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中国国际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3年12月起至今,任现职。

丁光旭简历

丁光旭,男,汉族,1968年10月出生,江苏淮安人,1988年12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理。

工作经历:1988年12月起,历任淮安热电厂锅炉车间副司炉、司炉、班长;1992年6月起,历任淮安热电厂安监科安全员、副科长;1993年5月起,历任淮安盐化总厂运行部副主任、热电车间副主任;1996年12月起,任江苏井神盐业有限公司热电车间主任;2001年7月起,任江苏井神盐业有限公司制盐车间主任兼党支部书记;2006年6月起,历任徐州盐业公司总经理助理,江苏瑞丰盐业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8年1月起,任江苏省瑞丰盐业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1年4月起,任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2年7月起,任江苏瑞洪盐业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2年9月起,任江苏瑞洪盐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2021年5月起,任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临时负责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全面工作;2022年3月起,任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党委书记、经理;2023年12月起至今,任现职。

议案三:

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因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任期即将届满,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拟选举杨力先生、胡永红女士、都晓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简历后附),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5年4月18日

杨力简历

杨力,男,汉族,中共党员,1974年7月出生。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宝钢优秀教师,国家社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担任上海交通大学智慧司院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上海交通大学智慧司法实验室主任。国家级高端智库特邀专家,中共上海市委法律顾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特邀咨询专家,上海市大数据社会应用研究会首任会长、上海市公司法务研究会会长。具有独立董事资格。

杨力教授致力于公司合规、法务、风控、内控一体化研究,重点关注行业性企业的股权架构与转让、招投标、合同、投融资、纠纷解决等实务问题。负责或合作完成国家版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引、国家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评估、地区产业信息化企业风险评估、上海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实施后评估、中国上市公司合规与社会责任指数等有影响力的重要成果。主持完成上海国投、江苏交控、申通地铁等 20 多家企业的重大合规建设专项,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务经验。

胡永红简历胡永红,女,汉族,中共党员,1968年6月出生。博士生导师二级教授,南京工业大学食品与轻工学院院长。科技成果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教育部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教育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两次获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三次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两度获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专利奖金奖及技术发明一等奖、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教育教学奖二等奖等奖项30余项。近年内荣获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全国巾帼建功标兵、江苏省三八红旗手、江苏省最美科技工作者,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江苏省十大青年科技之星”等荣誉称号。

都晓芳简历都晓芳,女,汉族,中共党员,1979年1月出生。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财政部高端会计人才,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正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江苏省税务师行业师资,江苏省产业教授,高校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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