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利”、“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国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人编号 | Z27074000 |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的基本情况
项 目 | 内容 |
保荐人名称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张纳沙 |
保荐代表人 | 罗傅琪、季诚永 |
联系电话 | 0571-85316112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项 目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天城路68号(万事利科技大厦)2幢5楼501室 |
主要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天城路68号(万事利科技大厦)2幢5楼501室 |
法定代表人 | 李建华 |
联系人 | 叶晓君 |
联系电话 | 0571-8684761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9月22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公司在2021年9月22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发布的主要信息披露文件已经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 除浙江证监局对公司《警示函》所涉及的问题外,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针对《警示函》中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问题,保荐代表人已积极督促公司在后续信息披露文件中对上述内容进行补充披露。 |
2、现场检查情况 | 1、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于2021年12月8日-10日、2022年12月12日-13日、2023年12月25日-29日、2024年12月27日-31日对公司进行了定期现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生产经营、信息披露等情况。 2、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持续督导小组于2021年10月25日、2022年11月23日、2023年11月15日、2024年12月27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了年度现场培训。 |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 |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督导公司持续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如《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在持续督导期内能有效执行上述规章制度。 |
度等)情况 | |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人、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通过核对募集资金台账等方式核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11次,董事会26次,保荐代表人根据会议的重要性列席相关会议。 |
6、保荐人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募集资金置换、关联交易、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
7、保荐人发表公开声明情况 | 无 |
8、保荐人向交易所报告情况 | 无 |
9、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项 目 | 内容 |
1、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发行人能够按照本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能够如实回答保荐人的提问并积极配合现场工作的开展 |
2、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保荐工作的情况 |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能够较好完成相关工作 |
3、其他 | 1、2023年9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2023年10月26日,发行人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3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指出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年产280万米数码印花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总额差异较大,公司未及时对外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在2022年至2023年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对于募集资金使用比例较低的原因披露不准确。 公司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流程不规范、募集资金专户资金披露用途与三方监管协议不一致、募集资金划转披露不准确等问题。 公司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
六、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项 目 | 内容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人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除浙江证监局对公司《警示函》所涉及的问题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保荐人认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除浙江证监局对公司《警示函》所涉及的问题外,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已销户,保荐人不存在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罗傅琪 季诚永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