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4月8日(星期二)以通讯的方式召开。因情况紧急,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4月8日以电话方式通知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仇大华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对象、授予总量、业绩考核目标等内容的修订,主要是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意见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的进一步完善。本次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修订后的《《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中
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经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初步审核后,监事会认为:
1、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公司内部系统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
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激励对象核查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