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秦舒作为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现将2024年度公司独立董事的述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秦舒,195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西北电讯工程学院(现更名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半导体物理与器件专业学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1982年7月至1991年2月任中国华晶电子集团公司双极电路总厂五分厂技术员、工程师,1991年3月至1995年2月中国华晶电子集团公司硅材料工厂副厂长,1995年3月至2001年2月任中国华晶电子集团公司硅材料工厂厂长,2001年3月至2005年5月任无锡华晶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6月至2010年9月任中国华晶电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10月至2012年7月任江苏晶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年8月至2023年4月任华进半导体封装先导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3月至今任江苏省半导体行业协会秘书长。2021年9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同时,本人具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可以在履职过程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2024年,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会议和4次股东大会。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出席次数 | |
秦舒 | 6 | 6 | 4 | 0 | 0 | 否 | 4 |
2024年度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在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战略委员会委员期间,积极参与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期内,共出席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任职期间未发生无故缺席情况。本人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负责召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出席会议,主持并组织审议相关事项,针对公司制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标准进行了核查,考核公司制定绩效及薪酬的合理性,同时,本人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考评情况、经营绩效完成情况等予以重点关注,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召开日期 | 会议届次 | 会议议案 |
2024年4月10日 | 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 议案1:《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23年度薪酬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议案2:《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津贴确认及2024年度津贴方案的议案》议案2.01:《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秦舒2023年度津贴 |
报告期内,未召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未来,在任职期间内我将按照法律法规、内部制度的要求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
(二)参加培训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主动学习并掌握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反舞弊履职要点及建议等系列培训,深化对各项规章制度及法人治理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对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意识和履职能力,希望能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重视与公司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通过出席2023年度暨2024年第一季度、2024年半年度、2024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和股东大会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专门委员会、业绩说明会,并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产品研发、未来业务发展等相关事
项,凭借在半导体领域多年的研究、科研项目经验,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提出自己的建议,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保护了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间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并支持独立董事工作,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对于会议组织、议案资料报送、实地考察调研等,公司均能做到合规、合理安排与组织,并在事前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安排熟悉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解答,为本人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2024年,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并就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2024年4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就相关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相关日常关联交易均属正常业务范围,交易遵循协商一致、公平交易的原则,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的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相关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024年4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必要性、客观性、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意见。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价格及条件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相关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按要求履行承诺,未发现违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经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该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对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审阅,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公司管理层就公司主要经营情况、市场开拓多方面进行了深入了解,更清晰的了解企业的运行动态。积极配合董事会审议公司定期报告,保证了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定期报告。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本人着重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报告期内公司属于新上市公司,因此未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
2024年5月8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前为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对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在查阅了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资格证照和诚信记录等相关信息后,认为其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4月10日,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补选张洪发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对于张洪发先生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24年10月28日,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补选严泓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本人对于严泓女士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制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标准,相关薪酬是结合国内公司平均水平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目前的市场水平和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经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募集资金的使用
本人重点关注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执行情况,经了解确认,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本人认真审议了任期内发生的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认为其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审议的以上重大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以上重大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忠实勤勉,与公司管理层之间保持良好沟通,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5年,本人将继续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独立公正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报告。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秦舒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