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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视通: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0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声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本财务顾问”)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为使相关各方恰当地理解和使用本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收购所有当事方均无任何利益关系,就《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2、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作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3、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保证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在与委托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4、本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本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本财务顾问已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财务顾问协议并约定持续督导责任。

6、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

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目 录

声 明 ...... 2

目 录 ...... 4

释 义 ...... 5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 6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的核查 ...... 9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 10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的核查 ...... 13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的核查 ...... 13

七、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核查 ...... 15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 16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 16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的核查 ...... 17

十一、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关联方的核查 . 17

十二、财务顾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 17

十三、对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 17

十四、财务顾问意见 ...... 17

释 义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上市公司/真视通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核查意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核查意见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国红
苏州隆越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
原实际控制人王国红、王小刚
本次权益变动因王国红与王小刚、苏州隆越于2022年4月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届满,各方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王国红和苏州隆越变更为王国红,实际控制人由王国红和王小刚变更为王国红
《一致行动人协议》王国红与王小刚、苏州隆越于2022年4月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
《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王国红与王小刚、苏州隆越于2025年4月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本财务顾问在履行上述程序后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制作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格式准则1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上市公司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要求,《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经财务顾问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国红持有上市公司12.65%股权,持股比例较低。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的风险。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为王国红,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王国红曾用名
性别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101071968********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号*楼*单元*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马甸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B座11层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国红为自然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负有到期未清偿的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数额较大的债务的情形;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也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权益变动的主体资格。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内职业及职务的核查

经核查,王国红最近五年内的职业及职务情况如下:

起止时间单位职务注册地主营业务产权关系
2011.8-2019.11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北京市多媒体视讯系统建设与服务业务、数据中心系统建设与服务业务持有12.65%
2019.11-2022.5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问北京市多媒体视讯系统建设与服务业务、数据中心系统建设与服务业务持有12.65%
2022.5至今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市多媒体视讯板块,人工智能板块,工业互联网板块,新能源充电桩板块持有12.65%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已充分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内职业及职务情况。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国红为自然人,不涉及披露股权控制关系。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除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外,王国红对外投资企业如下,未构成控制。

序号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主营业务
1镇江厚益校友基金二期(有限合伙)2017/2/1515,150.0019.80%非证券业务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2深圳锐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3/1/73,750.0010.84%多媒体录播产品和技术服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已充分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情况。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未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相同、相似的业

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核查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国红不涉及披露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国红不涉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诚信状况的核查

经核查,王国红最近五年内涉及的重大诉讼情况如下:

1、2021年7月20日,苏州隆越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股权转让纠纷(案号:(2021)苏05民初1484号),要求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按照《承诺函》将真视通应收账款承诺差额等值的真视通股票无偿质押给苏州隆越,涉诉股票价值为183,450,072.27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原告已撤诉。

2、2021年7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起诉苏州隆越股权转让纠纷(案号:(2020)苏05民初1009号)原告诉讼请求成立,判决被告苏州隆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28,972,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苏州隆越因不服一审判决,于2021年8月25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股权转让纠纷(案号:

(2021)苏民终2206号),要求撤销(2020)苏05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申或依法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2022年2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21)苏民终2206号),该案件审理完毕,诉讼双方达成和解。

3、2021年12月,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苏州瑞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案号:(2021)京03民初2491号),请求真视通7.22%股份转让的交易终止履行,涉诉金额为274,568,000.00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原告已撤诉。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前述诉讼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涉及其他与经

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述诉讼事项均已审理完毕。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协议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充分披露最近5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经核查,王国红最近5年收到的证券市场相关监管措施如下:

2022年2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胡小周、王国红、吴岚、马亚、陈瑞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2022年2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关于对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39号),对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以上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已期满3年。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王国红未受到其他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不是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除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进行了陈述:本次权益变动系因原实际控制人于2022年4月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届满,各方一致同意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并于2025年4月8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所致。公司控股股东由王国红、苏州隆越变更为王国红,实际控制人由王国红、王小刚变更为王国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由17.64%变更为12.65%,王国红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明确、理由充分,未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的情形。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或处置其已有权益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处置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届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处置公司股份的可能性。

(三)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履行专门程序。王国红、苏州隆越及王小刚已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履行专门程序。王国红、苏州隆越及王小刚已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王国红和苏州隆越变更为王国红,实际控制人由王国红和王小刚变更为王国红,本次权益变动系因原实际控

制人《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届满后解除协议,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所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由17.64%变更为12.65%,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股权控制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共同控股股东为苏州隆越和王国红,实际控制人为王小刚、王国红。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王国红,实际控制人为王国红。

1、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股权控制结构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表决权股数表决权占总股本比例
1王国红26,534,79612.65%26,534,79612.65%
2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10,467,3004.99%10,467,3004.99%

本次权益变动前,苏州隆越和王国红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37,002,096股,持股比例合计为17.64%,其中苏州隆越持股10,467,300股,持股比例为4.99%,拥有表决权股数为10,467,300股,拥有表决权占总股本比例为4.99%;王国红持股26,534,796股,持股比例为12.65%,拥有表决权股数为26,534,796股,拥有表决权占总股本比例为12.65%。苏州隆越、王国红为上市公司共同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苏州隆越的股东王小刚与王国红为一致行动人,王小刚和王国红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2、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股权控制结构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表决权股数表决权占总股本比例
1王国红26,534,79612.65%26,534,79612.65%
2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10,467,3004.99%10,467,3004.99%

本次权益变动中苏州隆越、王小刚和王国红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各方持股数量不变。

本次权益变动后,苏州隆越持股10,467,300股,持股比例为4.99%,拥有表决权股数为10,467,300股,拥有表决权占总股本比例为4.99%;王国红持股26,534,796股,持股比例为12.65%,拥有表决权股数为26,534,796股,拥有表决权占总股本比例为12.65%。

本次权益变动后,王国红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本次权益变动后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209,764,100股,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王国红26,534,79612.65%
2马亚12,211,0645.82%
3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10,467,3004.99%
4胡小周5,587,5692.66%
5陈瑞良4,975,1442.37%
6张利明2,257,1001.08%
7吴岚1,954,2320.93%
8闫铭英1,123,0000.54%
9李拥军1,040,0000.50%
10董理670,0000.32%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公司第一大股东王国红、第二大股东马亚分别持有公司12.65%、5.82%的股权,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差异较大。除第一大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分散。王国红作为公司创始人,自2011年8月开始担任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对公司经营方针、经营决策、日常运营、重大经营管理、人事任命等事项具有重大影响,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解除协议签署后不会影响王国红在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影

响力和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苏州隆越之实际控制人王小刚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马亚已出具确认函,确认未与公司其他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或存在一致行动的潜在安排。综上所述,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为王国红具备合理性。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后的股权结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王国红的持股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后,王国红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国红担任公司董事长,除遵守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股份转让的权利限制性规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情况。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转让交易,不存在支付资金的情形,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涉及收购资金来源。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的核查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若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需要进行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重大调整并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

划,暂无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但不排除为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业务结构、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进行业务整合的可能。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拟对上市公司进行业务整合,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上市公司章程的明确修改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如果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现有的员工聘用计划做重大变动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实际情况,若上市公司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若根据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进

行分红政策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按照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对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此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所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届满后解除协议所致,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遵守作出的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为《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届满后解除协议所致,不涉及股东及股东各自的持股数量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况,并将继续遵守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为《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届满后解除协议所致,不涉及股东及股东各自的持股数量变动,不会因本次权益变动额外增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遵守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国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24个月内,王国红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它任何类似安排。

(四)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国红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2024年12月,王国红向公司提交了《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计划自减持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2025年1月10日-2025年3月25日,王国红通过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减持4,091,600股,减持比例为1.95%。

经核查,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国红在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国红为自然人,不涉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国红为自然人,不涉及财务报表。

十一、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关联方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苏州隆越、原实际控制人王小刚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十二、财务顾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本次权益变动中,本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要求。

十三、对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十四、财务顾问意见

西南证券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

和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和验证后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楼航冲 夏起彪

财务顾问协办人:_____________

富祎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李 军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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