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以下简称“第17号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以下简称“第18号解释”)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第17号解释,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第18号解释,规定了“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公司根据第17号解释和第18号解释对现行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证券代码:600222证券简称:太龙药业公告编号:临2025-021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第17号解释和第18号解释的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