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冠宇”、“上市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珠海冠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珠海冠宇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
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保荐代表人 王大为、关建华联系电话 0755-8294366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项目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688772注册地址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209号(A
主要办公地址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209号(A厂房首层南区)
厂房首层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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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顺宇路1号。法定代表人 徐延铭实际控制人 徐延铭董事会秘书 刘宗坤联系电话 0756-6321988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上市时间
2021年10月15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2年11月
17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问询和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珠海冠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
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
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
易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
意见;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重大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7、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8、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发行
人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发行人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9、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珠海冠宇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
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招商证券原指派王大为先生、刘宗坤先生作为保荐代表人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职责,因刘宗坤先生工作变动,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招商证券决定指派关建华先生自2022年4月11日起接替刘宗坤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由王大为先生、关建华先生担任,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六、 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珠海冠宇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珠海冠宇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人员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
在保荐阶段,珠海冠宇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在持续督导阶段,珠海冠宇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结论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珠海冠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珠海冠宇的持续督导期间,珠海冠宇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珠海冠宇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审核报告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珠海聚合物锂电池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聚合物锂离子电池叠片生产线建设项目”、“总部高性能
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生产线技改项目”、“原四、五部锂离子电池生产线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锂离子电池试验与测试中心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珠海冠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为31,762.95万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余额为38,167.70万元,因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经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139号文同意注册,珠海冠宇于2022年10月24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30,890,43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08,904.30万元,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截至2024年12月31日,尚未转股额为308,896.40万元,保荐机构将就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日
关建华
王大为
霍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