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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控股: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08

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25-018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每年累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0.475元/股。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制订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实行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重大资金支出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并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能够满足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每年累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0.475元/股。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第四条 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订科学、合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对公司利润分配事宜的监督。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议案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条 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第六条 分红政策的生效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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