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马凤云女士、胡本源先生、陈红柳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三位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