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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科技: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08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优先考虑现金分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在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应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分红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形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具体比例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且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且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正时,应当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30%。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可以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3)项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其中应包含2/3 以上的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如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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