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 申报时间:2025年4月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新材”或“公司”) |
股票代码 | 605488.SH |
转债代码 | 111012.SH |
法定代表人 | 夏厚君 |
上市交易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成立日期 | 2009年6月8日 |
上市日期 | 2021年5月13日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银河路17号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利群路269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216899850991 |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15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20.4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61,290.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226.87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3,063.1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5月10日全部划至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202号)验证,确认本次募集资金已到账。2021年5月1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91号)核准,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了429.018万张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100元/张,发行总额42,901.80万元,期限6年,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42,901.8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312.31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1,589.4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月10日全部划至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2号)验证,确认本次募集资金已到账。2023年2月7日,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人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福莱新材可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证券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发行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
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各类报道,并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必要的核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保荐人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福莱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定持续督导期届满。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均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保荐代表人: | ||||
张宇杰 | 孙 琦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 | |||
张佑君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