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送达的裁决书(编号:上国仲 (2024)第673号),现公告如下: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由
公司与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购买协议》及《关于豁免及补充交割条件的协议》项下的争议事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6日披露的《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3)。
二、仲裁情况
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交割调整款本金人民币14,286,331元;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 2,4-D酯延期款本金人民币1,943,871元;
(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粉唑醇延期款本金人民币18,462,393元;
(四)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甲羧除草醚延期款本金人民币 4,934,337 元;
(五)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甲基磷酸二苯酯延期款本金人民币 5,992,523 元;
(六)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800,000元;
(七)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50,000元:
(八)本案申请人仲裁请求仲裁费人民币386,526元,由申请人承担30%即人民币115,957.80 元,被申请人承担70%即人民币 270,568.20 元;鉴于申请人已全额预缴上述费用,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270,568.20元;
(九)本案被申请人仲裁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134,024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并与被申请人已全额预缴的费用相冲抵;
(十)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十一)对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裁决确定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应支付的款项,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的交割调整款及项目支付款等被申请人合计需要向公司支付4,644万元,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2,052.88万元,本次裁定款项收回后将冲回已计提坏账金额,将增加公司利润约2,052.88万元。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出具的《裁决书》上国仲 (2024)第 673号。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