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辉丰股份”)于近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冀01民终941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郭俊辉、郭俊梅
(二)案由
瑞凯公司解散纠纷,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及2024年10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4)。
二、案件判决情况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为公司解散纠纷,在后续清算中才能确定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冀01民终9418号。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