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送达的裁决书(编号:上国仲 (2024)第1292号),现公告如下: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由
公司与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购买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项下的争议事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披露的《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9)。
二、仲裁情况
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价格调整款项人民币45,000,000 元;
(二)被申请人应以人民币 45,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申请人支付自 2024 年 2月 23 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的利息损失;
(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0万美元;
(四)申请人应协助被申请人将以被申请人名义设立的“托管账户”内全部资金(截止2024 年 6 月20 日,账户内资金为人民币 15,447,841.91 元)释放至被申请人的指定接收账户;
(五)申请人应以人民币 15,00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被申请人支付自 2023 年 1 月 11 日起至实际付清日为止的逾期利息,再减去托管账户内已有的孳息;
(六)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300,000元;
(七)本案申请人仲裁请求仲裁费人民币 510,734 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 204,293.6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306,440.40 元;鉴于申请人已全额预缴本案仲裁请求仲裁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306,440.40 元;
(八)本案被申请人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 174,642 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 138,713.6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34,928.40 元;鉴于被申请人已全额预缴本案仲裁反请求仲裁费,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138,713.60 元;
(九)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十)对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裁决确定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应支付的款项,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的价格调整款项,公司已于以前年度计提预计负债6,457.18万元,此次裁决预计将增加公司利润约1,774.00万元。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出具的《裁决书》上国仲 (2024)第1292号。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