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38号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
2025年4月6日,你公司直通披露的《更正公告》显示,2025年4月3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中,股东谭克大宗交易减持期间存在错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会秘书史经洋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4.2.2条的规定,对此负有责任。请你公司董事会和相关责任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