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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思科: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07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在全面审核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及修订稿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 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 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预案内容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次发行方案和预案公平合理、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情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公司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研发能力和研发进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 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 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本次发行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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