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股份”或“公司”)2022年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运达股份于2025年3月29日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财通证券现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
法定代表人 | 章启诚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彭波、陈婷婷 |
联系电话 | 0571-87823628 |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 未更换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周筱俊曾担任发行人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后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负责持续督导工作。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772 |
注册资本 | 70,177.1155万元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顺风路558号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国际科技大厦A座18F |
法定代表人 | 陈棋 |
董事会秘书 | 魏敏 |
联系电话 | 0571-8739238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11月30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 2025年3月29日 |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19号),公司由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代销方式,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982.21万股,配售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22元,共计募集资金147,355.96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440.51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46,915.45万元,已由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78.77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46,736.6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633号)。本次配股新增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11月30日。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在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回复,并与审核机构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交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材料;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并提出意见建议;
8、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公司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公司规范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证券服务机构的作用。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
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章启诚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彭波 | 陈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