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18 证券简称:恒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5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57号)同意注册,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67.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22.7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5,409,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0,808,306.61元。天职国际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43057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5年1月14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原募投项目“13.3万吨精细化工新材料及配套产品建设项目(一期)之10.5万吨精细化工新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将其中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15,880.39万元与待确认用途的4,500万元募集资金,以及募集资金累计现金管
理收益2,600万元,用于实施公司新增的募投项目“年产30万吨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
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恒光新能源化学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恒光”)、公司老挝全资子公司恒润化学独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化学”)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的开立、后续公司及香港恒光、老挝恒润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授权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香港恒光、老挝全资子公司恒润化学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洪江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万象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及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恒光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及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老挝全资子公司恒润化学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万象分行及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公司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资金用途 |
1 |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洪江区支行 | 602882890272 | 年产30万吨化学品 建设项目 |
2 | 香港恒光新能源 化学材料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 | 183800000171057 | 年产30万吨化学品 建设项目 |
3 | 恒润化学独资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万象分行 | 100002400641035(CNY) | 年产30万吨化学品 建设项目 |
4 | 恒润化学独资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万象分行 | 100002400666333(USD) | 年产30万吨化学品 建设项目 |
5 | 恒润化学独资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万象分行 | 100002400666537(CNY) | 年产30万吨化学品 建设项目 |
6 | 恒润化学独资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万象分行 | 100002400666548(LAK) | 年产30万吨化学品 建设项目 |
7 | 恒润化学独资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万象分行 | 100002400666559(USD) | 年产30万吨化学品 建设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0万吨化学品建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三方同意:甲方以定期方式存放的资金,到期后甲方将于10个工作日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对此类款项不得质押、委托借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乙方亦不得为甲方办理专户资金抵押、委托借款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贺斯、江伟(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且电话通知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甲方证券事务部门和乙方应当于上述情形发生之后3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或丙方通知的其他通讯地址。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总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11、因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当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交由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恒光新能源化学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香港恒光新能源化学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以下简称“丙方”)及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资金指定汇入乙方位于老挝的全资子公司恒润化学独资有限公司(英文名:HengRun Chemical Sole Co.,Ltd)的账户上,用于年产30万吨化学品建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及银行账户运营相关费用(包括不限于资金汇划相关费用、兑换手续费、询证函费用等用途)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四方同意:乙方将分批次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至在丙方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对此类款项不得质押、委托借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丙方亦不得为乙方办理专户资金抵押、委托借款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事宜。
2、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方应当确保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4、甲方和乙方需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贺斯、江伟(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乙方需向丙方提供授权所需的董事会议文件等相关文件,丙方需配合乙方完成相关授权手续。保荐代表人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资料时,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丁方单位经盖公章之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乙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20%的,甲方证券事务部门和丙方应当于上述情形发生之后3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丁方或丙方通知的其他通讯地址。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总计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11、因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当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交由丁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恒润化学独资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万象分行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恒润化学独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万象分行(以下简称“丙方”)及保荐机构西部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年产30万吨化学品建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为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四方同意:乙方以定期方式存放的资金,到期后乙方将于10个工作日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对此类款项不得质押、委托借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丙方亦不得为乙方办理专户资金抵押、委托借款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事宜。
2、 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老挝有关银行业务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甲方应当确保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3、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乙方同意并授权丙方向丁方查询和提供乙方专户资料。丁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4、 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贺斯、江伟(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可以在丙方营业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审查查询和复印需求后,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护照原件;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护照原件和丁方单位介绍信、乙方授权书。
5、 乙方同意并授权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丁方且电话通知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和丁方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保护和存储丙方提供的对账单。
6、 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证券事务部门和丙方于上述情形发生之后3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丁方或丙方通知的其他通讯地址。
7、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丙方总计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由于丁方调查申请文件不齐全等丁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9、 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11、 因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当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不成,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地为中国北京。
12、 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恒光新能源化学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恒润化学独资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万象分行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