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人”)作为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长江保荐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200号国华金融中心B栋20层 |
法定代表人 | 王承军 |
保荐代表人 | 李海波、张文海 |
联系电话 | 021-61118978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956 |
上市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注册资本 | 17,952.305万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经济开发区 |
法定代表人 | 戴明 |
董事会秘书 | 鲍灿 |
电话号码 | 0564-8191989 |
电子信箱 | leon_bao@shinyvac.com.cn |
经营范围 | 冲压件、金属结构件、模具、五金配件、注塑件、喷涂、塑料真空镀膜、笔记本电脑结构件、铝金属制品、金属材料、塑料材料、电子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除外)。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调推荐阶段
保荐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全套申请文件后,保荐人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问询函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人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并对有关事项出具核查意见;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发行人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有效执行;持续关注发行人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发生资金占用等事项;定期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英力股份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英力股份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1、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面,英力股份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与保荐人保持密切联系;在发生募投项目变更等情况时,能按规定及时通知保荐人。
2、英力股份能够积极配合、安排保荐人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工作,向保荐人提交三会文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相关文件,安排保荐人与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访谈。
3、信息披露审阅方面,英力股份能够按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会事先向保荐人递交拟公开披露的文件,供其审阅。在整个工作过程中,上市公司为保荐人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各部门配合保荐人的工作,保证了保荐人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4、英力股份积极采纳保荐人提出的关于公司规范运作方面的改善意见,逐步完善公司治理。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进行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人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人、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英力股份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督导期内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情况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英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海波 张文海
法定代表人:
王承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