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09证券代码:400259 证券简称:津信科5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一、 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日期:2025年4月1日生效日期:2025年3月19日作出主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措施类别:行政处罚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张坤宇 | 董监高 | 时任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卓朗科技”)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总经理,公司子公司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发展”)总经理 |
戴颖 | 董监高 | 时任卓朗科技董事、副总经理,卓朗发展副总经理 |
阎鹏 | 其他 | 时任卓朗科技董事长 |
王志刚 | 董监高 | 时任卓朗科技董事长 |
刘新林 | 其他 | 时任卓朗科技董事、总经理,卓朗发展董事、董事长 |
岳洋 | 董监高 | 时任卓朗科技监事,卓朗发展副总经理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王超 | 董监高 | 时任卓朗科技职工监事,卓朗发展投融资部负责人、副总经理 |
庞国栋 | 其他 | 时任卓朗科技副总经理,卓朗发展财务总监,卓朗科技子公司天津恒泰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汇金”)法定代表人 |
于伟凯 | 其他 | 时任卓朗发展职工监事 |
违法违规的事项类别:
二、 主要内容
(一) 违法违规事实: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当事人:张坤宇、戴颖、阎鹏、王志刚、刘新林、岳洋、王超、庞国栋、于伟凯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卓朗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经查明,卓朗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卓朗科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至2023年,卓朗科技子公司卓朗发展虚构服务器、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一)服务器业务
卓朗发展及其子公司将虚假采购的服务器直接或经客户销售给关联公司。上述交易货物无真实来源,销售过程无实际货物流转,
时任卓朗科技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阎鹏,全面负责卓朗科技信息披露工作,应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未组织安排卓朗科技披露担保事项,在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卓朗科技副总经理庞国栋,2017年12月起任恒泰汇金法定代表人,知悉并参与案涉担保事项,未对卓朗科技相关信息披露予以充分关注,在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卓朗科技公告、账务资料、合同文件、银行资料、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卓朗科技披露的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张坤宇、戴颖、阎鹏、王志刚、刘新林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岳洋、王超、庞国栋、于伟凯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卓朗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阎鹏、庞国栋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二) 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1.申辩人共同提出:(1)认定卓朗发展财务造假、恒泰汇金对 |
7.关于其他陈述申辩意见,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张坤宇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戴颖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四、对王志刚、刘新林、岳洋、王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五、对庞国栋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六、对于伟凯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张坤宇、戴颖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张坤宇、戴颖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上述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三)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 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本公告涉及的为个人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本公告涉及的为个人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因本公告涉及的罚款为个人处罚,对公司财务报表暂无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 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因本公告涉及的罚款为个人处罚,对公司财务报表暂无影响。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员对业务规则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关键业务环节管理,提高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4号)
公告编号:2025-009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