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时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公司成立财务公司金融服务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作为领导小组风险预防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下设工作小组,办公地点设在财务部,由财务总监任组长,负责日常监督与管理,严控财务公司金融服务业务风险。
第二条 金融服务业务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金融服务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风险防范与处置。
(二)财务部、审计部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风险防范与化解措施,协同配合,共同应对风险。
(三)工作小组实时关注债务方经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将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金融服务业务风险处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风险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风险防范与处置。
(二)各司其职,协同合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风险防范与化解措施,协同配合,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信息收集,重在预防。财务部应加强风险监测,督促债务方及时提供经营信息,关注其资金流动性,并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或财务公司获取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快速处置。相关部门应加强风险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将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 风险报告与披露第五条 建立金融服务业务风险报告机制。领导小组定期或临时向总经理办公会汇报,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前,金融服务业务须经公司授权指引流程审批后对外披露。
(二)在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应密切跟踪债务方资信变化情况,定期向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及财务公司报告。
第六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业务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并
做好信息披露。
第三章 风险处置程序第七条 在财务公司办理金融业务期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一)债务方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交易合同》;
(二)债务方涉及被任何债权人索偿的诉讼、仲裁或索赔,或主要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三)债务方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在财务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股权变动及其他重大事项;
(四)债务方拟申请破产或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五)债务方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六)债务方未能按期清偿应收账款对应的保理融资款项本息及其他费用;
(七)其他可能对公司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债务方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通过多渠道了解风险动态,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根据风险起因及状况,制定并动态调整风险处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
(一)成立应急处置小组,明确成员名单及职责;
(二)明确各部门的任务、措施及目标;
(三)制定风险化解措施的组织实施方案,确保各部门服从统一指挥,各司其职;
(四)应急处置小组负责督查风险化解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快速化解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九条 应急处置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防止风险扩散:
(一)要求债务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暂缓或停止金融服务业务,组织资金回收;
(三)要求债务方追加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四)必要时向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与流动性。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理第十条 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债务方的监督,要求其提升资金实力与抗风险能力,并重新评估风险,适当调整金融服务业务比例。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共同分析风险成因及后果,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风险防范与处置机制。若风险因素无法消除,则停止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