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管理规定》等规定,在2024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及经营提出积极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廖中新,汉族,1963年生,本科学历。曾任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编辑部主任。现任西南财经大学《财经科学》编辑部主任、编审。兼任四川省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协会副会长。2013年9月取得独立董事资格。2023年3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切实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本人对任职期间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公司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至董事会。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专门委员会情况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13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报告期董事会会议召开次数 | 13 | ||||||
董事姓名 | 具体职务 | 应出席 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廖中新 | 独立董事 | 13 | 13 | 6 | 0 | 0 | 否 |
报告期内,本人在履职期间,勤勉尽责,积极出席董事会会议,认真审阅会议及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各项议案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赞成票,无反对票或弃权票,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2.出席股东会会议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了5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 |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23年度股东大会 |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
廖中新 | √ | √ |
3.出席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委员、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2024年,公司召开审计与风险委员会9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6次,提名委员会2次。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报告期专门委员会召开次数 |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 提名委员会 | |||
6 | 9 | 2 | ||||
董事姓名 | 应出席 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应出席 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应出席 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廖中新 | 6 | 6 | 9 | 9 | 2 | 2 |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必要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提出意见建议等,并按照各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要求,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了相关建议。
4.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结合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要求,公司持续优化独董专门会议机制,促使独立董事依托组织更好发挥监督作用,并于年内召开6次独董专门会议审议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向董事会出具审核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审核意见名称 | 发表时间 |
1 | 《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 2024年1月16日 |
《关于转让中建科技(福州)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议案》的审核意见 | ||
2 | 《关于2024年度向中建财务有限公司申请融资总额授信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 2024年3月29日 |
《关于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 ||
《关于对中建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 ||
《关于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 ||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 ||
3 | 《关于收购中建商品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和中建长通 (福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 2024年4月19日 |
4 | 《关于〈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 2024年7月24日 |
5 | 《关于对中建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 2024年8月19日 |
6 | 《关于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29亿元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 2024年12月6日 |
《关于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29亿元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 ||
《关于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29亿元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 ||
《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
本人认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1.与内部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专委会督导内部审计部门工作,要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职责,重点督导公司内审制度建设情况、内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内审发现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内部审计部门加强对公司会计资料、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情况的监督。
2.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外部审计师进行了充分沟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合规性和重大风险方面进行提示,保证公司持续改进和健康发展。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年报编
制过程中,本人会同内部审计部门与年审会计师就审计时间安排、审计范围界定及人员配置方案等核心事项进行专项研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沟通,督导其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程序,确保审计报告如期交付;在年审会计师完成现场工作后,专项核查其审计程序执行情况,重点针对关键审计事项及财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复核,切实保障年度报告披露的时效性与信息披露质量。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股东会、持续关注E互动平台问答、投资者邮件及舆情信息,保持与中小股东的常态化沟通。针对重大经营决策、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重点核查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及合规性,要求公司完善披露细节,确保中小股东知情权,发挥了独立董事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履行现场工作职责,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会议履职与决策监督。按规定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会前审阅资料、会中质询关键议题、会后跟踪决议执行进度,督导董事会决策事项落实。二是开展实地专项调研。赴公司绿色智慧工厂进行调研,重点了解公司产业互联网平台建设进展及数字化产品应用实效,结合混凝土行业发展趋势和企业实际进行研讨交流。三是开展经营动态跟踪。参与公司年度及半年度工作会议,与管理层进行沟通交流,全面了解公司经营数据、生产运营及
绩效考核执行情况,为科学决策和有效监督打下了坚实基础。全年累计现场履职21天,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重视对独立董事的决策信息支持力度,提供专门的办公场所,开通OA账号,主动定期报送资料,便于及时掌握企业工作动态、财务数据、各板块经营情况。建立联络员服务机制,落实专人专岗,明确联络专员,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精准服务。购买董监高责任保险,缓解董监高决策疑虑,提高管理层风险承担水平和管理效率,调动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行使职权,不存在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等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审议了《关于转让中建科技(福州)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向中建财务有限公司申请融资总额授信的议案》《关于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29亿元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等议案,重点审查和评估了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和合法性,并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审议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三)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审议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重点审议了资质是否有变动、是否有行政处罚、独立性、审计费用与工作量的适配和审计方案等情况,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资格、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工作要求。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增选了章维成先生、侍军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推选了章维成先生任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侍军凯先生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重点审核了任职资格和程序,认为具备资格和能力,提名、选举及聘任流程均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
(五)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审议了《关于2023年度管理层绩效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经理层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议案》,认为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评体系和薪酬制度,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照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个人绩效情况及基本年薪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利润分配
本年度,审议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重点审查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从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股东回报机制及可持续发展需求等维度进行综合评估。经审慎研究,认为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兼具股东当期回报与企业长远发展的平衡性,未发现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该方案已获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报告期末,现金分红事项已依规完成实施,执行过程合法合规。
(七)信息披露
报告期内,公司共披露公告145份,本人严格履行独立董事信息披露督导职责,重点关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披露时效性,尤其对涉及重大事项及可能引致股价波动的信息,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认为公司信息披露机制运行规范,报告期内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及时率达100%,合规性符合监管标准,切实
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了股东权益。
四、其他工作
1.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2.没有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3.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本着诚信与勤勉的原则,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有效提升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科学决策水平,进一步强化公司治理建设,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诚信与勤勉的工作精神和为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研究相关事项和履职相关问题,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经营、规范运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独立董事:廖中新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