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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强)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03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李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按时参加股东会和董事会,客观、独立地审议各项议案,并对公司重要事项进行重点关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李强,男,1978年3月生,武汉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助理,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现任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自2020年9月15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并兼任佳云科技(股票代码300242)和天风证券(股票代码601162)独立董事,深圳市中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除本人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情

形。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本人未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 参加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4次董事会,本人均按时出席会议,其中现场参会1次,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13次。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会议相关材料,积极参与董事会各项决策,审慎行使表决权,对报告期内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无异议并投了赞成票,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2. 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4年,本人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和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4次,本人均亲自参加了相关会议,没有无故缺席的情况。

(1)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参考了与公司主营类型、规模相近的上市公司情况,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审议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及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等,并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2024年3月1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024年4月1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2024年7月1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2)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定期报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议案进行了审阅,认真听取有关事项进展情况报告,并及时提出本人专业性意见,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2024年4月1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024年4月2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4年8月22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024年10月2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3. 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7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全面审阅相关材料,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并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后,审议同意全部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1)2024年3月7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2024年3月14日,公司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3)2024年5月27日,公司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4)2024年6月21日,公司2024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湖北宜化降解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或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5)2024年8月22日,公司2024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6)2024年12月10日,公司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等议案。

(7)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4年第七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4. 参加股东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共召集、召开股东会8次,本人列席了各次股东会。

(二)现场办公及实地考察情况

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个工作日。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机会,深入了解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2024年3月,本人与独立董事付鸣、刘信光及同行人员到公司股份本部、新宜化工等子公司进行实地调研,了解子公司财务、业务状况;通过微信、电话及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紧密联系,就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及时沟通;同时积极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运用专业知识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关注相关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认真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支持与配合,向本人详细报告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及重大交易、重大事项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资料文件,为本人

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大力的支持,有助本人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四)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报告期内勤勉尽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及时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及可能产生的风险,主动获取决策所需资料和信息,认真听取管理层汇报,运用专业知识,客观独立进行专业判断,审慎行使表决权。认真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客观性、合理性。同时,对公司信息披露和依法运作情况进行了监督,避免出现违规事项。另外,通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监管部门及公司组织的各类合规培训,进一步提升了个人履职能力,强化了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意识。切实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与公司审计部及年报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

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本人与公司审计部门及年报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定期报告相关工作安排及年报审计工作进展,督促内部审计部门及年审会计师各司其职,并就生产经营中本人重点关注的问题及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探讨,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同时,在对定期报告审核的过程中,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本人重点

关注了以下事项: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事前审议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湖北宜化降解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或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重大关联交易议案。前述议案均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如有)审议,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制度要求,编制并按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本人认为:公司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

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上述议案经本人及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该事项已经2024年5月6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人关注了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规模、专业资质、业务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本人认为该所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同意聘任该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财务负责人未发生人员变动。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公司副总经理严东宁先生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任后不再担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何职务。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本人对公司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制定和发放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薪酬发放与年报披露情况一致。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前述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2024年7月1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7月31日,公司以4.22元/股的价格向587名激励对象授予的2,504.80万股限制性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及公司治理制度要求,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议案,为公司董事会提供决策

参考建议,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风险防范能力。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对本人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保障了本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2025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进一步加强同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沟通与合作,更加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利用专业知识与经验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强)》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 强2025年3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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