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
保荐人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保荐人编号 | Z26774000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宜化”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华泰联合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人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
主要办公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联系人 | 柴奇志、姚泽梁 |
联系电话 | 010-56839300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0433 |
注册资本 | 1,082,509,712元 |
注册地址 |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399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52号 |
法定代表人 | 卞平官 |
实际控制人 | 宜昌市国资委 |
联系人 | 王凤琴 |
联系电话 | 0717-8868081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3年6月27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3年7月18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13日披露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3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尽职推荐工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 |
2、持续督导期间 |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 |
(2)现场检查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4年4月1日-4月3日、2025年3月27日-3月28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含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销户情况)、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人、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募集资金转账问题及时予以指导规范,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156,948.30万元,投资于“新宜化工洁净煤加压气化多联产技改搬迁升级项目”。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157,173.01万元(含利息),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注销,余额为零。 |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列席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
(6)保荐人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限售股解禁、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调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及投资总额等事项及时发表专项意见,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切实履行相关承诺。 |
(8)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项目 | 工作内容 |
(9)其他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关注到发行人审计机构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2024年度,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相关规定,发行人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变更程序合规,信息披露充分,具有合理性。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关注到:2024年12月12日,发行人发布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相关文件。截至目前,本次重组交易标的公司的财务数据已过有效期,发行人正在组织中介机构开展加期审计、补充尽职调查、完善相关申报材料等工作。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发行人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后续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 |
五、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
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
月
日,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柴奇志姚泽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