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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齐放)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03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李齐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本人作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2024年任职期间,独立、谨慎、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李齐放,男,1957年9月出生,教育学硕士,三级研究员。曾任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三峡大学理学院党委书记等职。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按照监管规则进行了独立性自查。除本人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情形。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本人未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的情况

1. 出席董事会与股东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共召开会议14次,本人均按时出席会议,其中现场参会12次,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2次。作为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参与董事会各项决策,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认真研读相关议案资料,对议案中需要关注的问题,要求公司予以解答,主动获取决策所需信息;在审议议案时,审慎行使表决权,独立、公正、认真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报告期内,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对公司董事会议案或其他事项提出异议。2024年度,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共召集、召开股东会8次,本人列席了各次股东会。

2. 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为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2024年度,公司未发生需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度,我们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7次,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相关情况如下:

(1)2024年3月7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2024年3月14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3)2024年5月27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4)2024年6月21日,召开2024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湖北宜化降解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或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5)2024年8月22日,召开2024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6)2024年12月10日,召开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等议案。

(7)2024年12月31日,召开2024年第七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现场办公及实地考察情况

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2024年度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个工作日。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形式,全面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参加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的同时,对公司进行现场调研,认真听取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重大交易、重大事项等方面的汇报,与经理层及相关人员进行了深入交流与探讨。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支持与配合,公司管理层向本人详细报告有关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情况,相关工作人员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对本人提出的问题进行有效回复,充分配合本人开展实地考察、出席会议等工作。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同时提供详尽资料供本人决策参考,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四)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本着为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公司的关联担保、关联出售等事项进行认真审议,了解关联交易是否有失公允,是否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同时,本人认真监督和检查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五)与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

2024年,本人持续关注公司财务、业务状况等相关重大事项,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充分沟通,特别是年报审计期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与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关键审计事项等内容进行了有效沟通,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本人在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事前审议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湖北宜化降解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或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重大关联交易议案。前述议案均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制度要求,编制并按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本人认为:公司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该事项已经2024年5月6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关注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格和履职情况,认为该所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同意聘任该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财务负责人未发生人员变动。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副总经理严东宁先生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任后不再担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何职务。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本人对公司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制定和发放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薪酬发放与年报披露情况一致。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前述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2024年7月1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7月31日,公司以4.22元/股的价格向587名激励对象授予的2,504.80万股限制性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使公司稳健经营、规范运作,更好地树立自律、规范、诚信的形象,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贡献力量。

2025年,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谨慎、认真、尽责地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出更多有建设性、针对性的建议,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齐放)》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齐放2025年3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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