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恒天海龙股票代码:000677
信息披露义务人:温州康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湖公园B座一层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协议转让)
一致行动人:玖融普信(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尚水园2号楼5层505
签署日期:2025年4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的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3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5
相关声明 ...... 16
第一节 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报告、本报告书 | 指 |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温州康南科技有限公司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所持上市公司62,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18%)转让予玖融普信行为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康南科技,转让方 | 指 | 温州康南科技有限公司 |
玖融普信,受让方 | 指 | 玖融普信(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 | 指 | 温州康南科技有限公司和玖融普信(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恒天海龙 | 指 |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温州康南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住所 | 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湖公园B座一层 |
法定代表人 | 涂金连 |
注册资本 | 5000万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9-09-2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301MA2H92Q57L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范围 | 研发、销售:五金制品、金属制品、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鞋、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家用电器、文化用品(不含出版物)、包装材料、机械设备、紧固件、箱包、服装、服饰、纺织品;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胡兴荣持股99.99%、涂金连持股0.01% |
(二)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玖融普信(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尚水园2号楼5层505 |
法定代表人 | 莫慧襄 |
注册资本 | 20万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1-08-1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580852639B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文化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艺创作;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影视策划;公共关系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温州市远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0%;实际控制人为胡一鸣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胡兴荣与胡一鸣系父子关系,康南科技系胡兴荣控制的公司,玖融普信系胡一鸣控制的公司;转让双方互为一致行动人。
此外,康南科技与玖融普信于2025年4月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在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完成后,达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的最近五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涉及经济纠纷的重大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情况。亦不存在如下情形:(1)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3)为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涂金连 | 执行董事,经理 | 女 | 中国 | 中国北京 | 否 |
胡兴荣 | 监事 | 男 | 中国 | 中国北京 | 否 |
姓名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莫慧襄 | 董事,经理 | 女 | 中国 | 中国北京 | 否 |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因实际控制人家庭资产规划需要,康南科技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6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8%)转让给玖融普信。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一致行动人成员构成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后,康南科技持有公司15.97%的股份,玖融普信持有公司7.18%的股份,康南科技和玖融普信为一致行动人,因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康南科技,实际控制人仍为胡兴荣。本次股权结构变动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和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康南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玖融普信在未来12个月无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前,康南科技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0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15%;玖融普信未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本次权益变动后,康南科技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38,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97%;玖融普信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62,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18%。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5年4月1日,康南科技与玖融普信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康南科技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6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8%)转让给玖融普信。本次转让完成后,玖融普信持有上市公司7.18%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让方):温州康南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玖融普信(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条 股份转让
1、双方一致同意,甲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2,000,00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总股本的【7.18】%)转让给乙方。
2、双方一致同意,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3.51】元/股,股权转让总价款共计人民币【217,620,000】元(大写:【贰亿壹仟柒佰陆拾贰万元整】),该价格系参考本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确定。
3、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转让生效(完成)之日期间,若因上市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导致本协议所述标的股份数量变动或其他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标的股份数量相应变动从而达到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比例。双方同意,发生本条情形不影响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4、双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价款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在本次股份转让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出具股份转让确认意见书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完毕。
5、非因甲方或乙方原因,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或股权过户登记申请未能获得相关部门审核批准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标的股份协议转让无法完成的,应在收到相关部门的反馈文件后,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至乙方指定的账户。本协议自动解除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6、甲方、乙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中发生的各项税收、费用由双方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自行承担。
7、甲、乙双方应当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确认书后尽快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条 双方声明、保证及承诺
1、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其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且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4)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标的股份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5)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不会对标的股份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转让、质押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等);
(6)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乙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2、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其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甲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协议的解除
甲乙双方同意,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四条 协议的修改及补充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作出的修改,或就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的协商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有关协议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2、本协议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致使对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费用、责任或损失全额赔偿履约方。
第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应提交北京经济贸易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且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除裁决另有规定除外)。
3、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甲乙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质押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 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 |
温州康南科技有限公司 | 200,000,000 | 23.15 | 135,500,000 | 67.75 | 15.68 |
注:除以上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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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出如下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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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温州康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涂金连
签署日期: 2025 年 4 月 1 日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章):玖融普信(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莫慧襄
签署日期: 2025 年 4 月 1 日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温州康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涂金连
签署日期:2025年4月1日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章):玖融普信(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莫慧襄
签署日期:2025年4月1日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道北海路2998号潍坊总部基地一期工程东区60号楼三单元101室 |
股票简称 | 恒天海龙 | 股票代码 | 000677.SZ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温州康南科技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湖公园B座一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 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200,000,000 持股比例:23.15%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普通股 A 股 变动数量:62,000,000股 变动比例:7.18% 持股数量: 138,000,000 |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持股比例:15.97%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 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