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纳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3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裁决书》暨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仲裁事项受理的进展情况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泉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公司及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个案件的《裁决书》([2025]泉仲南字106号、[2025]泉仲南字107号、[2025]泉仲南字108号),案件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中的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二、本次收到《裁决书》的裁决结果
(一)《裁决书》([2025]泉仲南字106号)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福建纳川水务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49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24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申请人福建纳川水务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
三、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对被申请人福建纳川水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仲裁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福建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申请人福建纳川水务有限公司追偿。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84956元,由被申请人福建纳川水务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负担。鉴于申请人已预交全部仲裁费用,三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应将其负担的仲裁费用84956元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本裁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决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的,本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决书》([2025]泉仲南字107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九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658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24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
三、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届期若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有权就被申请人四川纳川管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址在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辽宁大道西侧工业用地[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9)安州区不动产权第000558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川(2019)安州区不动产证明第0009453号、川(2024)安州区不动产证明第0006426号]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最高本金人民币2854万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元限额内对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仲裁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272839元,由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纳川管材有限公司负担。鉴于申请人已预交全部仲裁费用,二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应将其负担的仲裁费用272839元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本裁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决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的,本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裁决书》([2025]泉仲南字108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3495万元及截至2025年1月23日的利息82765.02元,并支付自2025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申请人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
三、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对被申请人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仲裁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申请人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158760元,由被申请人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负担。鉴于申请人已预交全部仲裁费用,三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应将其负担的仲裁费用158760元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本裁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决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的,本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合计1,768,921.5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23%,详见下表: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案号 | 管辖法院 | 立案时间 | 涉案金额(元) | 案件进展 |
1 | 林*康 | 纳川股份 | 劳动争议 | 泉港劳人仲字【2025】第57号 | 泉港区劳仲委 | 20250320 | 67,038.50 | 仲裁审理中 |
2 | 孙* | 刘*、吴*、徐州苏源电器有限公司、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纳川水务 | 提供劳务致人损害 | (2024)苏0303民初8932号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诉前调转立案 | 100,000.00 | 一审审理中 |
3 | 宿迁景宏物流有限公司 | 江苏纳川 | 物流合同 | (2025)苏1323民初2905号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诉前调转立案 | 497,500.00 | 一审审理中 |
4 | 徐工(重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广东城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纳川水务 | 施工合同 | (2025)苏0311民初3744号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诉前调转立案 | 206,750.00 | 一审审理中 |
5 | 龙岩亿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永定分公司 | 永定路桥 | 合同纠纷 | (2025)闽0803民初648号 | 永定区人民法院 | 20250304 | 897,633.00 | 调解阶段 |
合计 | 1,768,921.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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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自2024年12月5日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3个仲裁案件外,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其中13项案件取得新进展,涉及金额约73,557,819.36元(其中未履行,执行阶段案件2项,涉及金额9,639,901.26元;一审败诉,拟上诉案件2项,涉及金额1,662,419.09元;一审判决,已上诉案件2项,涉及金额286,532.6元;原告撤诉案件1项,涉及金额897,080.00元;调解结案,履行中案件3项,涉及金额3,701,259.62元;一审判决,未履行案件2项,涉及金额218,931.82元;恢复执行案件1项,涉及金额57,151,694.97元)。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由于该仲裁事项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裁决书[2025]泉仲南字106号》
2.《裁决书[2025]泉仲南字107号》
3.《裁决书[2025]泉仲南字108号》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