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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能源:关于2025年3月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03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5-008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3月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1、宁波明州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州热电”),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全资子公司。2、宁波明州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州生物质”),公司全资子公司。3、黎川县巴尔蔓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川巴尔蔓”),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甬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其30.60%股份。4、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是。

? 本次担保金额及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2025年3月合计为上述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7,153万元,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1,350万元,其中50,000万元为3月实际发生反担保余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2024年4月23日、2024年5月1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临时公告《宁波能源关于2024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临2024-014)、《宁波能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30)。

(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2024年8月31日、2024年9月2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临时公告《宁波能源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24-046)、《宁波能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2)。

(三)年度担保预计的实际发生情况

序号被担保方担保方持股比例被担保方2月资产负债率年度预计担保总额 (万元)年度预计最高担保余额 (万元)债权人名称2025年3月担保金额 (万元)本次担保余额 (万元)本次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
1明州热电100%44.06%30,00030,000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5,0008500.20%
2明州生物质100%79.73%15,00010,000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2,0005000.12%
3黎川巴尔蔓30.60%64.09%15,00015,00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支行15300
合计60,00055,000/7,1531,3500.32%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明州热电的担保余额为11,1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2.66%;公司对明州生物质的担保余额为4,169.8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归母所有者权益)为0.99%;公司对黎川巴尔蔓的担保余额为758.8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0.18%;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及担保余额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四)反担保实际发生情况

开投集团为公司总额不超过10亿元(含)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公司为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因开投集团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5亿元可续期公司债于2025年3月完成发行,公司向开投集团提供5亿元反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开投集团提供反担保金额为100,000万元,反担保余额为50,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波明州热电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4-01-30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14,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夏庆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0212756295929R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鄞州区姜山镇)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固体废物治理;肥料销售;企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截至2025年2月28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376,834,161.05元净资产210,793,035.20元
负债合计166,041,125.85元资产负债率44.06%
营业收入56,175,442.93元净利润1,606,295.21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409,605,105.99元净资产203,993,781.21元
负债合计205,611,324.78元资产负债率50.20%
营业收入339,076,280.33元净利润2,806,488.98元
公司名称宁波明州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3-06-07
注册资本7,5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夏庆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0212066646672M
注册地址宁波鄞州工业园区(鄞州区姜山镇花园村)
经营范围以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剩余物、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材等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电站的建设、经营;电力、热力的生产;热电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非危险固体废物可燃烧物质及生物质燃料技术研发;副产品(肥料)销售。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截至2025年2月28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384,946,027.83元净资产78,027,194.43元
负债合计306,918,833.40元资产负债率79.73%
营业收入19,911,566.33元净利润-1,388,782.57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361,780,484.23元净资产78,364,864.11元
负债合计283,415,620.12元资产负债率78.34%
营业收入136,329,544.37元净利润12,174,982.26元
公司名称黎川县巴尔蔓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22-09-29
注册资本4,081.63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春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61022MAC06LWA4T
注册地址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平高六路平高七路之间的中大道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节能管理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生物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宁波甬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60%股份,宁波甬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51%股份,公司间接持有其30.60%股份。
截至2025年2月28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107,966,296.98元净资产38,771,038.77元
负债合计69,195,258.21元资产负债率64.09%
营业收入4,861,294.50元净利润-458,491.21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93,984,177.45元净资产15,870,061.35元
负债合计78,114,116.10元资产负债率83.11%
营业收入873,374.03元净利润-776,189.48元
公司名称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时间1992-11-12
注册资本556,540 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史庭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020014407480X5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昌乐路187号发展大厦B楼16-22层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资产经营,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本公司房屋租赁;建筑装潢材料、机电设备的批发、零售。

股权结构该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
截至2025年2月28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146,579,908,009.03元净资产64,153,298,094.19元
负债合计82,426,609,914.84元资产负债率56.23%
营业收入7,550,282,417.71元净利润622,862,808.06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121,474.948.727.53元净资产55,591,814.340.84元
负债合计65,883,134,386.69元资产负债率54.24%
营业收入56,322,580,178.26元净利润4,618,748,258.54元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序号被担保人债权人名称担保协议签署日期担保合同金额(万元)担保方式担保范围保证期间
1明州热电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2025.03.255,0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主合同项下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形成或发生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明州生物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2025.03.252,0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贰仟万元整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主合同项下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形成或发生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主合同项下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形成或发生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黎川巴尔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支行2025.03.17153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券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开投集团开投集团2024.11.05 (实际发生时间为2025年3月)100,000 (实际3月发生金额为5亿元)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中约定的反担保债权人因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因保证合同无效而导致反担保债权人支出的全部赔偿费用;反担保债权人为代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反担保债权人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査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反担保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反担保债权人依据主合同履行保证责任支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主债务由反担保债权人分笔支付的,反担保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按下述方式计算:主债务分笔支付的,保证期间分笔计算。反担保保证人对每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笔主债务由反担保债权人依据主合同履行保证责任支付款项之日起,至由反担保债权人依据主合同履行保证责任支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明州热电、明州生物质、黎川巴尔蔓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开投集团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对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无偿担保,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公司对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开投集团经营状况稳定,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公司对其反担保风险较小。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八届十三次董事会和八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系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公司接受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融资,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需要,担保均按股权比例提供,被担保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开投集团为公司提供担保,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经营发展的支持。开投集团经营状况稳定,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公司对其反担保风险较小。对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57,613.46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99,365.03万元,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0,000万元,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85.25%、

71.37%和11.92%。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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