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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宁: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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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ST新宁 公告编号:2025-015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5年4月2日下午14:30

2.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与第九大街西150号兴邦大厦9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刘瑞军先生主持

6.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57人,所持有表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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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股份总数为162,098,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31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为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139,2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2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为15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8,959,4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69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为15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174,3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13%。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见证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1,650,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4%;反对3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0%;弃权9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26,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881%;反对350,100股,占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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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31%;弃权9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88%。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1,527,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79%;反对46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7%;弃权10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03,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919%;反对46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43%;弃权10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38%。

表决结果:通过。

3.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审议,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王鹏先生、刘冰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3.1 选举王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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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55,771,771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47,342股。表决结果:当选。

3.2 选举刘冰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154,971,239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46,810股。表决结果: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耿静静、梁月高;2.律师见证意见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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