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嘉寓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本次事项是否会影响公司的控制权将视后续的破产方案及法院作出的最终裁定而定,是否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尚存在不确定性。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嘉寓集团持有公司272,405,331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8.01%。其中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257,936,757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为94.69%;累计被司法标记股份356,03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为0.13%;累计质押股份272,405,331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为100%。
一、事件概述
2025年4月2日,公司控股股东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寓集团”或“控股股东”)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京01破申380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舞钢市诚硕商贸有限公司对嘉寓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舞钢市诚硕商贸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嘉寓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嘉寓集团进行破产清算。
舞钢市诚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国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嘉寓集团、西安康美惠民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2022)川0682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温州国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嘉寓集团、
西安康美惠民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舞钢市诚硕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四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舞钢市诚硕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审查过程中,嘉寓集团未对舞钢市诚硕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身份提出异议。现舞钢市诚硕商贸有限公司对嘉寓集团享有债权并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故舞钢市诚硕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申请嘉寓集团破产清算主体适格。此外,嘉寓集团经强制执行无法偿还其对启东市坤燕食品经营部的到期债务,故应当认定嘉寓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符合破产清算条件。故舞钢市诚硕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对嘉寓集团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受理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舞钢市诚硕商贸有限公司对嘉寓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破产清算申请人基本信息
经公开信息查询,申请人基本信息如下:
申请人:舞钢市诚硕商贸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MA458HCH45注册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寺坡二街坊6号楼西单元301主要股东:武中华直接持股80%成立日期:2018-05-16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金属材料、钢材、建材、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废旧金属回收与批发。
三、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与控股股东嘉寓集团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性,嘉寓集团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事项是否会影响公司的控制权将视后续的破产方案及法院作出的最终裁定而定,是否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京01破申380号]。
特此公告。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