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瑞电材”、“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湖北长江(潜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闽西南弘盛科创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国信亿合新兴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晶瑞(湖北)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76.09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晶瑞电材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核查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晶瑞电材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分别聘请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沃克森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除依法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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