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章程》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薪酬制度或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在公司任职的管理岗位领取薪酬,采用年薪制,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市场情况、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等方面因素综合确定,由基础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基础年薪是年度的基本报酬,按照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基本年薪标准,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主要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即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年薪的兑现水平。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础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发放。
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相关制度与规定,且导致绩效扣减情形的发生,公司将依据相关制度与规定,相应扣减绩效年薪。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家和公司规定,缴存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并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职的,按其实际任期计发薪酬。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将停发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主要依据:
(一)同地区同行业薪资变化情况,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公司盈利状况。
(三)年度绩效考核情况,作为个别调整的参考因素。
(四)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中,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