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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02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1日下午2:50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63号本公司办公地国家能源大厦2楼206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冬先生主持。会议同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5年4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接受网络投票;使用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5年4月1日上午9:15~下午3:00期间接受网络投票。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50人,代表股份87,534,39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46%。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67,987,99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3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47人,代表股份19,546,39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5%。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存、贷款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和2025年预计情况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2,075,329,926股)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995,8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24%;反对1,26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78%;弃权27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09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5,995,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24%;反对1,26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78%;弃权27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8%。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和2025年预计情况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2,075,329,926股)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013,3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24%;反对1,24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96%;弃权2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013,3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624%;反对1,2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96%;弃权2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协议转让湖北松滋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2,075,329,926股)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226,6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13%;反对3,05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56%;弃权25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226,6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13%;反对3,05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56%;弃权25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宋晨曦、王萍

3.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熊茂垠

4.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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