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各级控股子公司)核心技术骨干,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时任职于本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武汉徕得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且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
准的《2025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5年4月1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以33.1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名激励对象授予200.39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