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关于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创业板函〔2025〕第11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拟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
2025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你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触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0.2.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本所拟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或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的,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提出申请,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提出陈述和申辩的,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逾期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退市整理期及退市后安排
(一)终止上市决定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2.5条规定,公司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可以根据规定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公司
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形成审议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在十五个交易日内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二)退市整理期安排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7.1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三)退市后安排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7.10条、第10.7.1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上市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应当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公司未聘请主办券商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为其协调确定主办券商,并通知公司和该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