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保荐机构编号 | Z26774000 |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20楼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联系人 | 孙圣虎 |
联系电话 | 021-38966920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88656 |
注册资本 | 6305.8328万元 |
注册地址 |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东堰里路9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东堰里路9号 |
法定代表人 | JOHN LI |
实际控制人 | 中国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谢爱香 |
联系电话 | 0512-69561996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1年1月4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1月13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5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6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 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3月18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尽职推荐工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持续督导期间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及时事后审阅。 |
(2)现场检查和培训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进 |
项目 | 工作内容 |
情况 | 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公司治理等情况。 因公司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保荐机构在获悉该事项后,于2022年3月2日,就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对公司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对于发行人本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本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借出、归还等相关银行流水、本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内部审批文件,查阅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等等。经现场检查后,保荐机构要求公司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内部培训,深入学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则和治理制度,增强自我规范、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意识;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杜绝出现任何形式的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提高信息披露工作水平,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1年6月4日、2022年3月2日、2023年3月31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了3次现场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全面注册制改革政策以及违法违规案例解读等。 |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导公司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跟踪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情况并发表意见。 |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分别出具发行人2021-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限售股上市流通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26次,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
项目 | 工作内容 |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因公司发生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而导致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专项现场检查,要求实际控制人归还全部占用款项并支付借款利息;要求公司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内部培训,深入学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则和治理制度,增强自我规范、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意识;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杜绝出现任何形式的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提高信息披露工作水平,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保荐机构已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2024年10月,浩欧博公告了原控股股东海瑞祥天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外润存在通过协议转让及接受要约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暨转让控制权的情况,该控制权转让交易涉及上市公司董监高、现任及离任核心技术人员间接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为保证前述交易的实施,2024年11月15日,上市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JOHN LI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以及《关于豁免公司董事、监事、现任及离任核心技术人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审议通过豁免了相关人员做出的“每年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25%”、“且离职后仍继续履行承诺”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前述控制权转让交易不违反相关人员作出的减持数量限制承诺,也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前述人员仍需履行其做出的相关法定承诺。 |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工作,并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2024年6月26日,保荐机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关于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核查意见》。 |
(9)其他 | 无 |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概况
2021年7月23日,应浩欧博原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涛的要求,经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JOHN LI同意并组织实施,浩欧博及子公司苏州浩欧博生物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向苏州外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苏州外润”)划拨资金共计1,700万元(公司自有资金),用于补缴陈涛前期转让其通过苏州外润间接持有的浩欧博股权产生的个人所得税。2021年7月28日至7月30日,陈涛将上述占用资金全部归还。
2022年2月,公司自查发现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汇报情况,并于2022年2月19日公告《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自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22-010)》。
2、保荐机构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获悉上述事项后,就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对公司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及时向监管机构汇报,并督促公司对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具体的整改措施如下:
(1)收回全部占用款项并支付借款利息
截至2021年7月30日,苏州外润已向公司及子公司归还全部款项,并于2022年2月16日按3.7%的年化利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足额支付利息9,630.14元。
(2)完善公司内控制度,进一步提高持续规范运作能力及信息披露水平全
面梳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资金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相关内控制度,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全面做好公司内部控制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杜绝出现任何形式的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切实维护上市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
(3)组织公司内部培训,加强学习,提高意识,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保荐机构组织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关于《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内部培训,督促相关人员充分深入学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则和治理制度,增强自我规范、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意识。
(4)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追责与处罚
公司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追责和处罚,公司对本次资金占用事项的责任人陈涛、JOHN LI、王凯、李翊、韩书艳进行书面警告及罚薪的内部处罚。
3、公司及相关主体接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
2022年4月19日,因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2022]3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对公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JOHN LI、实际控制人陈涛、关联方苏州外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董事会秘书王凯、财务总监李翊予以通报批评。
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对公司、董事长JOHN LI、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凯、时任财务总监李翊给予警告和相应金额的罚款,对原实际控制人陈涛处以罚款。
除上述事项外,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除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外,发行人能够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浩欧博“新建体外诊断试剂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浩欧博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浩欧博“新建体外诊断试剂研发中心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孙圣虎 董雪松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