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褚松水、卢再志、靳明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査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