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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02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执行会计政策变更系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无影响。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背景及原因

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了“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2025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执行该项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执行该项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三、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关于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结论性意见

审计委员会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使得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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