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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科: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01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进展公告证券简称:*ST金科证券代码:000656公告编号:2025-049号

重要内容提示:

1、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股份”或“公司”)分别于2025年1月24日及2月19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刊载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号)及《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号)。公司及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分别于2025年2月18日9时30分(星期二)及2025年2月18日14时30分(星期二)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公司及重庆金科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下午18时。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科股份重整计划(草案)》已获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草案)》已获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有财产担保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表决通过,普通债权组暂未通过。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重庆金科将与普通债权组协商,并由普通债权组再次表决。由于再次表决的《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公布的《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因此参与对《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表决的债权人为普通债权组中投反对票或者未投票的债权人,普通债权组已投同意票的债权人、其他已表决通过的债权组无需再次表决,再次表决事项截止时间将定为2025年5月10日18时止。

3、根据《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部分表决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在前

述情形下,虽然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但法院是否能够裁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此外,根据《金科股份重整计划(草案)》《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金科股份或重庆金科任一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法院裁定批准的情况下,重整投资人有权解除重整投资协议。前述事项可能导致重整能否顺利完成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管理人对公司及重庆金科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截止时间的投票统计结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金科股份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共有两项表决事项,相关事项的表决情况如下:

1.表决事项一:《金科股份重整计划(草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80%,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9.78%。金科股份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金科股份重整计划(草案)》。

(2)税款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金科股份税款债权组表决通过《金科股份重整计划(草案)》。

(3)普通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79.50%,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9.09%。金科股份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金科股份重整计划(草案)》。

(4)职工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99.32%,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7.62%。金科股份职工债权组表决通过《金科股份重整计划(草案)》。

此外,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召开了出资人组会议,并表决通过了《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等相关规定,《金科股份重整计划》获表决通过。

2.表决事项二:《关于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68.98%,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60.37%。表决通过《关于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相关事项的议案》。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关于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相关事项的议案》获表决通过。

二、重庆金科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说明

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金科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共两项,分别为《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草案)》及《关于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相关事项的议案》。其中《关于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相关事项的议案》已获表决通过,《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出资人组、有财产担保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表决通过,普通债权组暂未通过。由于普通债权组主要为金融机构债权人,部分债权人正在履行内部程序,待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方可投票表决。

为充分尊重和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将与普通债权组债权人进行协商,由于再次表决的《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公布的《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因此参与对《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表决的债权人为普通债权组中投反对票或者未投票的债权人,普通债权组已投同意票的债权人、其他已表决通过的债权组无需再次表决,再次表决事项截止时间将定为2025年5月10日18时止。管理人将在表决结果统计完毕后,通知公司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1、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九)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因法院已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公司的股票已依《上市规则》的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除被受理重整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退市风险警示事项,亦不涉及其他强制退市情形,如重整顺利完成,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重整事项相关的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2、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扭转公司经营颓势,恢复持续盈利能力;如重整失败,公司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9.4.1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根据《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部分表决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在前述情形下,虽然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但法院是否能够裁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此外,根据《金科股份重整计划(草案)》《重庆金科重整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金科股份或重庆金科任一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法院裁定批准的情况下,重整投资人有权解除重整投资协议。前述事项可能导致重整能否顺利完成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公司已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经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24年度期末净资产将为负值,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可能在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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