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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01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3月31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法定期限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员:本公司及其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其他类型证券的持有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以上统称涉及本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前向任何实体泄露。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必须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

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合理、谨慎、客观地方式预测。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符合法律要求的特殊情况下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提供文件或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法律规定具有而无需签署保密协议的权利的情形外,公司还应当要求未公开信息的接受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未达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明确对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以及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时,公司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公司应规范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制度或活动,确保公司在对外接待、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实施选择性披露,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涉及的事件进展的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应当要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特别注意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在筹划阶段的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由公司选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取使用现代汉语语法的简体汉字文本。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披露文件类型有格式要求的,应当符合该等格式要求;没有格式要求的,文本内容应言简意赅、通俗易懂,便于投资者理解。

信息披露文件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汉字文本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发布解释性公告或澄清公告,避免投资者被误导,防止证券价格过分异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的披露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其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与要求编制。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其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与要求编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

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负责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九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三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财务会计数据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关注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是否充分披露了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超过三个月,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督促其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督促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应当要求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全部协议,并承诺不存在其他隐藏协议。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管理模式、投资模式和利益分配方式、投资协议主要条款,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是否可能导致同业竞争或者关联交易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应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要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要求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修订;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得知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二)公司及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相关人员应了解并持续关注所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在得知控股、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人提供的信息,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并组织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查;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对临时报告进行审阅修订;

(四)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投资者关系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公司人员及部门不得擅自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沟通时,可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的提问进行回答。访谈内容如果需向外披露,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必须事先与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管,陪同人员只能在董事会秘书批准的范围内向外界披露公司有关情况,如果发生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等情况,公司有权追究当事人有关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部门负责拟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二节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后的以下任一时间点内,尽快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重大事项发生时;

(二)公司与有关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如触及信息披露履行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按类别和重要程度的差异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总经理报告,提请公司履行相应审批和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公开信息文稿的对外披露按以下内部报告和审批程序进行:第一步,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履行各自机构内部信息报告审批程序;第二步:由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负责报送或提供涉及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信息资料;第三步,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整编;第四步,经董事会秘书修改和复核,进行合规性审核;第五步,呈董事长审批确认;第六步,按不同审批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如需要);第七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执行对外信息的公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审批权限为:

(一)以董事会形式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批;

(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且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再报董事长批准,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三)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该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再提交公司经理会议审议,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最后报董事长批准,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职责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首要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经营与管理、内部控制等各类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本制度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七章 公司有关方面的信息披露职责第六十三条 董事、董事会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的责任如下:

(一)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六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外投资的部门等尤其负有对信息披露事务的配合和协助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类部门、人员、分支机构等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内幕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未披露信息、内幕信息的各级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公司发行的证券及衍生品,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实施纪律处分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拟订修改生效。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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