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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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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以通讯结合现场方式召开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次会议应到独立董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独立董事3人,独立董事共同推举胡振华先生为本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后,并形成审核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对《《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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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对《《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公司编制的《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对《《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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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对《《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作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公司编制的《《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等违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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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对《《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方为公司控股股东湖北长江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与湖北长江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对《《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方为公司控股股东湖北长江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与湖北长江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十、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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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推动该事项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胡振华、付少军、许志勇2025年3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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