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2024年度在任独立董事刘国恩、戴扬、张永良、何勇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以及董事会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刘国恩、戴扬、张永良、何勇在公司的履职情况以及签署的相关独立性自查文件,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在2024年度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任意一种情形。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