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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通: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3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通”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万源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3年9月20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2024年10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466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北京证券交易所2024年11月1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4〕493号)批准,公司股票于2024年11月1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3,10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1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5,96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41,531,033.96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4,428,966.04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1月1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4]215Z0045号《验资报告》。

公司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4年12月18日行使完毕。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9日收到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465.00万股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51,894,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47,482,571.32元。公司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收到的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2月1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4]215Z005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了《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三)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广谦电子有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约财务费用,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

司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付工程款和设备采购款等,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节约财务费用,并且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主要操作流程与要求

(一)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公司采购部根据公司合同管理流程与供应商签订募投项目相关采购合同,并与对方商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款项支付。

(二)在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时,由公司采购部提交付款申请,根据采购合同条款、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内部相关规定逐级审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进行支付。

(三)公司财务部建立明细台账,按月逐笔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背书转让)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报送保荐代表人。

(四)公司按月对已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所列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将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使用资金。

(五)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省财务费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2025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独立董事2025年第一次专门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单磊过嘉欣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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